《公投法》部分二讀 門檻下修12日表決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立法院8日進行朝野協商,將《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分階段處理,8日先二讀不具爭議的條文,將全國性公投主管機關改為中選會、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將公投年齡由現行20歲,下修為18歲,中選會指出,約可增加60萬投票公民。至於公投門檻下修、賦予行政院發動公投的權利等爭議條文,則因缺乏共識,留待下週二(12日)院會表決。

立法院二讀通過《公投法》修正案中幾項無爭議條文,包括公投票權下修為18歲,還有刪除公投審議委員會,未來公民或立法院提出公投案,直接由主管機關(全國公投由中選會、地方公投由地方縣市政府)受理審核。

二讀通過條文也明定,主管機關公告公投結果起2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新提出;刪除「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8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的規定。

至於罰則部分,二讀條文規定,公然聚眾妨礙投票,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3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公投成案後可設立辦事處募款,但不得接受外國、大陸地區及港澳之團體或個人捐贈,收受者應查證,不符規定時,應於收受後2個月內繳庫,否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捐贈,應於1個月內返還,否則應於收受後2個月內繳庫,違者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交,不繳交者得連續處罰。違反前項規定,按其捐贈金額處2倍罰鍰,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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