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反間諜法細則 擴大入罪範圍
12月6日,中共公布《反間諜法實施細則》。該細則對境外組織、代理人、敵對組織、間諜器材等頗具爭議性的概念做出定義,再度引發外媒關注。
中共國務院在《反間諜法》施行3年之後,終於推出《實施細則》,共5章56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反間諜法》在國際一直廣受批評,認為有關間諜行為的定義含糊其辭、模糊至極、給當局留下無限操作空間。如該法第39條中的所謂 「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這一概念曾備受詬病。
美國之音指出,該細則「在很多領域極大地擴大了入罪範圍」。該細則將第39條「以外」行為明確為八項,甚至明確寫明「文字」也可以入罪;此外,外籍人未經當局許可會見中國國內的人等都可被認定觸犯間諜罪。
美國之音還指出,該細則雖然對「專用間諜器材」在做出了一些具體認定、省去了「以外」的同時,卻保留下了同樣令人不安的「其他」,使當局可以用間諜罪的罪名治罪任何人。
德國之聲則認為,《反間諜法》的細則將為中共提供機會,對那些挑戰中共和呼喚政治改革的積極分子和異見人士進行打壓。
早在《反間諜法》審議期間,就有學者提出,「專用間諜器材」是一個沒有辦法明確的「虛假概念」,是一個不合時宜的名稱。按照現實情況,公民應該有權在自己私人領域布設竊聽、竊照設備和器材,以便保障自己財產和生命安全。如果把這些器材的使用和持有視為違法甚至犯罪,很可能會侵犯公民權利。更關鍵的是,什麼是專用間諜器材,什麼不是專用間諜器材,普通公民根本無法辨別,在這種情況下,讓他們承擔不持有和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義務,就成為一個不現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