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商品需附檢驗證明 標檢局:違者下架
網路購物日益普及,為降低網購商品風險,經濟部訂定規範,商品在網路上架,需要在銷售頁面檢附標檢局「「商品檢驗標識」,或提供商品完成檢驗程序的證明。標檢局也提醒,切勿盜用其他賣家的檢驗標識,以免觸犯刑法。
經濟部於11月28日依《消保法》公告訂定規範,要求網路賣家應提供給消費者的資訊,包括揭示標檢局印製的「商品檢驗標識」或提供完成檢驗程序證明。
標檢局並與露天、蝦皮、Yahoo等3大網路拍賣平台合作,自12月1日起,協助下架不合規定的商品。標檢局各轄區每月將查核110件商品。
另外,標檢局提醒,網路賣家切勿隨意引用他人自印的檢驗標識,以免觸犯刑法第255條「虛偽標記」及商品檢驗法第60條逃避檢驗的規定。
經濟部公告訂定「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應提供消費者之資訊」,規範「通訊交易之商品屬經公告應依商品檢驗法執行檢驗並應標示商品檢驗標識者,企業經營者應揭示其商品檢驗標識或提供完成檢驗程序證明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