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市場開管了! 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
為健全住宅租賃制度,立法院院會28日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除鼓勵建立租賃專業服務業,並對將住宅委託給包租代管業者的房東提供所得稅優惠,並明訂租屋押金不得逾2個月租金金額。
為擴大租賃市場,新法規定,個人房東將住宅委託包租、代管業者,供居住1年以上者,出租期間每月租金收入6000元以下,免納綜合所得稅; 6000元~2萬元之必要耗損及費用,依該租金收入53%計算;超過2萬元部分,則無租稅優惠。
在承租規則上,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並於契約消滅時返還。當房客毀損住宅或設備,不為修繕或賠償、房客遲付租金達2個月租額,經催告而拒繳、房客未經房東書面同意,將住宅轉租他人等狀況,房東應在30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房東若為重新建築必要收回房屋時,則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
在罰則方面,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經營包租、代管業務者,處公司負責人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勒令歇業;若租賃服務業者規避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業務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