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政黨法》令中共無地自容

⊙陳思敏

在中國大陸一黨獨大的中共第十九次黨員代表大會走過場後,對岸的台灣民主發展則是又再新添一道「光芒」──2017年11月10日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政黨法》。

據台灣媒體報導,《政黨法》、《遊說法》和《政治獻金管理條例》等三部法案稱為「陽光三法」。於今,繼已立法多時的《遊說法》和《政治獻金管理條例》二法,陽光法案的「最後一道陽光」──《政黨法》也三讀通過。

台灣《政黨法》完成立法可喜可賀,專業評述留待專家。這裡僅是個人看到台灣《政黨法》的規定內容,粗淺感想這道陽光所映照出中共政權的無地自容,即如果中共在台灣,將是一個可處重罰並註銷、廢止、解散的違法政黨。

在黨員黨團方面,若按台灣《政黨法》,如黨員招募,規定政黨不得招收未滿16歲的黨員;如黨團設置,規定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軍隊、學校內等設置任何黨團。

這讓人想到,中共的手伸入各級校園,在大學動員學生入黨之外,中學生也要加入共青團,小學生更要戴上「紅領巾」加入少先隊。而中、小學生在入團、入隊的時候,同入黨一樣,都要舉起右手、對著中共血旗發毒誓:「為黨獻身」。如1994年12月新疆克拉瑪依大火中「讓領導先走!」,288個中小學生被活活燒死。又如2001年1月在中共當局一手炮製嫁禍法輪功的「天安門自焚偽案」中,12歲女孩劉思影在央視鏡頭上全身燒傷。中共伸到校園的手不但年齡低至小學生,而且還灌輸他們殉葬思想。

在政黨財產方面,若按台灣《政黨法》,如政黨合法收入,來源於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以及出版品等之外,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也不得購置不動產(辦公處所除外)。如政黨財務透明,合法收入所生孳息,應在每年規定時間向台灣內政部提出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內政部還可將相關資訊公開於網路。

這讓人想到,中共根本不需要經營或投資任何營利事業,它靠強制企業內部設置黨委,黨的書記在管理層、股東會之上,必要時一紙通知命令發出,「民資變國資」、「私有變公有」。

其實中共有著全世界最龐大的不當黨產,曾有報導中國網民對此的嘲諷,諸如「希望共產黨(中共)公布一下黨產,還有這些年來挪用了多少財政收入來維繫黨的營運」、「知道你財大氣粗,每年白送多少億美元給北韓,給非洲和委內瑞拉」、「以後黨媒、黨務部門,別用納稅人的錢」等等。

而《九評》一書早已指出中共「國庫通黨庫」:中共黨組織無所不在、無法不管,但人們從來看不到中共黨組織的財政預算,黨的開銷支出,並不單列,均被包括於政府部門財政支出。而舉世沒有一個正常國家的政府財政預算包括了執政黨的黨務經費。

除了上述政黨黨員招募、黨團設置,以及政黨財產透明,台灣《政黨法》這次眾所矚目的規定是所謂的「排黑條款」──黑道、貪汙犯等禁當黨主席等政黨負責人。

此一立意是遏止「假政黨真黑道」歪風的條款,也被指是「白狼條款」。綽號「白狼」的竹聯幫領袖、中華統一促進黨(統促黨)主席張安樂,曾被台灣立法委員質疑暗中接受中共的金援及隔海「指導」在特定事件適時製造社會動亂,如前不久的「中國新歌聲」在台大校園引發濺血事件。

肆意對學生施加暴力的「統促黨」,已經不是單純的黑幫,而是「染紅」的黑幫。諸如「統促黨」這一類的「統派政黨」,典型的還有長期攻擊台灣民眾、法輪功學員的「愛國同心會」,而中國大陸法輪功學員正持續受中共迫害。

台灣《政黨法》的「排黑條款」,杜絕黑道背後「紅通通」的中共政權。中共箝制中國大陸至今,還想逼台灣民主就範,現在台灣《政黨法》隨便一條都可以註銷、廢止、解散中共這個政黨。感想最後,借用兩岸曾經各自流行過的一句網語互評:台灣《政黨法》──厲害了!中共專政──遜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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