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診療收費 政院擬授權縣市決定

被撤銷證書的獸醫師若反省改過,並依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後,未來可重回獸醫工作。(AFP)
被撤銷證書的獸醫師若反省改過,並依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後,未來可重回獸醫工作。(AFP)

【記者郭曜榮/台北報導】

為因應產業需求,行政院會昨(2)日通過農委會擬具的《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維護獸醫師工作權方面,增訂被撤銷證書者,自處分日起5年內不得充任獸醫師、獸醫佐,但若反省改過,其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並依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後,可重回獸醫工作。

農委會指出,未取得獸醫師證書者,原先不得執行診斷、治療、檢驗、填發診斷書、處方、開具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法令規定由獸醫師辦理的業務。但這次修法增訂幾項例外,包括獸醫、畜牧獸醫科、系學生或畢業生在獸醫師指導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獸醫佐在診療機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4年以上,可在獸醫師指導下執行業務;或獸醫佐在畜牧、獸醫機構或主管機關認可的其他機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5年以上,可執行診斷、治療、檢驗及填發診斷書、處方的業務。

此外,現行獸醫師每6年完成繼續教育積分,並辦理執照更新,改以罰鍰並令限期改善方式規範,可處新台幣5千元以上、2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而為維護飼主權益,這次修法也增訂獸醫師應依診療事實及飼主要求,提供病歷摘要及影像紀錄,且現行獸醫診療機構收費標準由所在地獸醫師公會訂定,修正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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