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律專欄】超高報酬率投資案敲門 別傻了!真的不該一起賺

文/林岡輝律師

超神奇的,我到現在還不敢相信…
不到3個月,總共賺32萬多
扣除成本還有23萬,應該早點辭職來做的。
我投入的成本只有2萬,還給他分36期
所以我到現在只從我口袋拿出了1千多台幣。
想知道投資詳細內容的朋友,請跟我聯絡!」

多年好友小王傳來一則臉書(Facebook)貼文,問我說:「林律師,我朋友小陳的動態牆貼了這則訊息,這可以投資嗎?」

老實說,沒有看到實際的經營內容,無法精確判斷到底有沒有問題,還是要看到證據、看到書面資料、親自談過,給的建議才會準確。因此,我請朋友先不要把錢投進去,先問清楚到底投資的內容是什麼,再約時間諮詢。

投資報酬率是多少?

以這則訊息來看,如果只是投資,且沒有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話,投入成本2萬元,3個月淨賺23萬元,年投資報酬率是:4600% (計算式:230,000/20,000/3*12=46)。

哇!最近的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息才約1.07%,且參考陳金瑩所撰寫〈你的期望報酬率,該設定多少才合理?〉一文,股神巴菲特從2013年往前推49年的年投資報酬率平均約為19.7%。

如果我朋友傳來的訊息屬實的話,這投資的操盤手是打敗巴菲特的男人──投資界之神!所以,有可能嗎?

若違反銀行法 最少關3年

如果是真的有因此投資獲利,或者只是單純約定如此高的投資報酬率者,都可能是違法的。

鑑於許多地下投資公司或類似組織的吸金案件,都以高額利潤或高報酬率吸引市場游資,從事股票炒作、外匯、房地產等投機性活動,一旦周轉不靈或惡性倒閉,往往釀成金融風暴,並使投資大眾之利益遭受重大損害。

立法者遂於《銀行法》中,將這種向公開大眾收受款項或資金,並且約定或給付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視為存款,加上非銀行不得經營存款業務的規定。所以,如果非銀行而為上開存款業務者,將會觸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如該投資操盤手非銀行,竟向公開大眾收受資金,並且約定任何人投入2萬元的投資,3個月後將可以給他23萬元,甚至已經交付者,這個人有很大的可能性將違反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最輕是3年有期徒刑。

所謂的3年有期徒刑,不能緩刑、不能易科罰金、不能易服勞務,要真真切切的進去關。

這麼賺的投資 不該加入!

像這樣的投資方式,已經加入投資者,或許是吃好倒相報,或許是出於熱心善盡好朋友的義務,或者其他原因,都會進而呼朋引伴。但,已經加入投資之人如向身邊的許多朋友都分享了這種投資方式,讓朋友也加入或約定了上開內容時,比如說本文的小陳在FB的貼文,他們其實也從事相約定或給付顯不相當於本金的紅利的犯罪行為,很有可能與投資操盤手共同犯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此外,假設真有朋友被吸引加入,比如說本文中的小王,除了有可能因此蒙受經濟上的損失外,也有可能進而加入成為共同犯罪者的一分子。

這就是典型的好心做壞事,參與這類型的投資很容易讓自己及朋友都將身陷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法律風險、或財務損失風險。

只能說:有些錢,不該賺。賺錢有數,生命要顧。

※本文僅供法律常識宣導之用,案例事實非真實事實,亦非提供個案之建議,如有相關法律問題,請洽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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