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胞姊冒名簽本票 藝人陳盈潔遭訴
藝人陳盈潔2011年向友人借款280萬元,由於對方要求2人共任發票人具名,陳女卻與胞姊商量後,由胞姊在本票上偽簽妹妹的名字,2人因而吃上偽造有價證券官司,陳盈潔胞姊自首認罪,緩刑3年;北檢認為,陳盈潔為共犯,依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起訴陳盈潔。
北檢調查,陳盈潔在2011年因經濟原因須要錢周轉,向友人簽下1張280萬元本票,但有人要求陳盈潔需另找1人共同背書,陳女便與胞姊商量,決定由胞姊在本票上偽簽妹妹的名字。
隨後債主找上陳盈潔的妹妹,才得知被冒名簽本票,並向桃園地院提起民事債權不存在之訴。陳的胞姊自首表明自己偽簽小妹姓名,被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判刑1年7月,緩刑3年。
檢方認為陳盈潔為共犯,曾傳喚陳盈潔出庭,陳女否認教唆大姊偽簽小妹姓名,但檢方認為,陳盈潔曾事先與胞姊商量如何簽本票,且該本票也是為了陳女債務所簽,認定陳盈潔為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