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律師:3因素促成國賠

【記者徐翠玲/台北報導】

Q:朱婉琪律師,這案子家屬堅持了4年,民眾支持包括民眾正義的發聲,在這案子起了多大的作用,而達成這樣的結果?這結果對其他受迫害團體、群體或個人,又有什麼啟發?

朱:這案子出現後,律師也都在討論這案子的促因。其實沒辦法寄望邪惡中共,這個執行18年迫害,甚至參與活摘器官的政權能主動變好,包括709的律師還繼續被打壓,告江學員也繼續被迫害。

這案子這麼特殊,有幾個重要因素,第一是家人持續不懈追求司法正義,如果中途打了退堂鼓,妄圖公檢法自己清理門戶,到目前為止,少之又少。第二是民眾暴露真相,包括在鄰里貼傳單,把法輪功學員的遭遇、邪惡迫害的真相暴露,這是18年來法輪功學員呼籲民眾協助的事。家人持續不懈、民眾支持、暴露邪惡真相,三因素足以作為全國人民參考。

不管是《國家賠償法》或任何法律程序,不太可能要犯罪機關、公檢法的人自己反省。而是在政策鬆動下人民要有持續互助精神,誰受到迫害都要追尋,例如:房子被強拆、權益被侵占、人身被傷害、被人打得半死等。所有行政不法及濫用司法情況,不管是公安局、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濫捕、非法拘留、監視居住發生時,要大量、大面積地曝光。

法輪功學員、家屬或其他在中國各地受到中共不同程度侵害人身權、自由權、財產權的人,陳抗要懂得利用法律程序。光靠律師,連律師都被關在牢面,律師都受到巨大壓力。如果只告個人或少數人尋求司法正義,不可能發生質的改變。

永遠不要冀望中共能夠起到什麼自清效果。絕對是由下而上匯聚民意,甚至向國際社會揭露中共對人民的迫害,然後給予中共前所未有的壓力,才可能結束、制止這場前所未有的邪惡迫害。

Q:剛才談到政策上、組織上鬆動,在公檢法系統中很多事情是由個人執行,橫河覺得這案子對系統中的執行人員會有什麼啟示或警示?

橫:這案子若從國家賠償來說是遠遠不夠的。人到公檢法手裡12小時就死了。人命關天,再多的錢也賠不回來,誰也不願意人死了以後要求賠償,是不得已的措施。

政策鬆動,朱婉琪也說了,不能指望中共自己改好,但這麼多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政法委官員倒台了,有的還坐牢去了,包括周永康在內都坐牢去了,所以報應是存在的。

國家賠償其實是次要的,最關鍵是必須有司法程序去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中共迫害法輪功學員、其他人,都符合反人類罪的罪行。反人類罪的罪行沒有追溯期,不是10年、20年後就過期,可以永遠追溯下去。以色列追蹤迫害猶太人的納粹以及國際法庭的抓捕持續了幾十年,戰後都多少年了還在進行。

對於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當事人來說,凡是犯罪的將來肯定要追究,共產黨不可能再久。現在正在當事、還在執行迫害、在這系統裡的人也該想一想,既然可以國家賠償,也會有國家追究,將來追究責任是逃不掉的。

Q:朱婉琪提到個人責任;橫河剛才也說,如果沒有新政策,在沒有強力要求怎麼做的情況下,作為個人是不是可以有所選擇?比如,法官可選擇不是公正判決或公正判決。

橫:任何一個人都必須保留證據,命令是誰下的。如果一起事件沒人直接下命令,就有選擇餘地了,選擇將來自己承擔責任。命令鏈總有一個頭,如果是事件第一個命令鏈的頭,就要承擔最主要責任。但迫害系統中所有的人,每人都有自己權限範圍內的選擇機會,在迫害結束之前非常重要,不能等到迫害結束後,那時就來不及了。

Q:確實很多人都在做選擇,比如今年上半年,檢察機關、法院,有不少法輪功學員被無罪釋放或不起訴案例。朱婉琪怎麼看這最新趨勢或情況?

朱:現在是中國法律人的歷史關鍵時刻,表現氣節、表現依法治國、表現良知良能的時刻。18年來,有多少中國的法學專家、律師論述對法輪功的這場迫害──群體滅絕的迫害,本質上就是違法、違憲。司法機關尤其是檢察單位和法院的這些法律人,不會不清楚這場迫害是非法的。

江澤民或610辦公室,這些下令的本身都是非法,違法、違憲,絕對脫不了干系的。二次大戰時已經確定追究個人刑事責任慣例,法律源的原則。即使不是源頭下令的人,違犯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對法輪功學員施以酷刑或錯誤判決,甚至逮捕過程,只是聽命於610、江澤民,就沒責任嗎?無論是聽命於非法政策的上層位階命令,或自己直接實施非法政策,都有個人責任。

現在正在推動北京大審判,不希望所有法律人站在北京大審判被告席上。希望法律人拿出良心,不再起訴且無罪釋放法輪功學員,從現在開始真正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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