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奧辛汙染案 二審判中石化賠1.9億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昨(11)日二審宣判中石化公司必須支付居民賠償金1.9億。(中央社)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昨(11)日二審宣判中石化公司必須支付居民賠償金1.9億。(中央社)

【記者賴友容/綜合報導】

纏訟多年的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戴奧辛汙染事件的國賠案件,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1日二審宣判,經濟部不用國賠外,賠償金較一審判決多增加2千多萬元,達到1億9千多萬元;但中石化公司與受害民眾都不服判決結果。

前自救會會長林吉進表示,對於賠償金額有增加,他認為應該要這樣做,但是法官對國家賠償這部分敗訴,他本人相當不服。

針對台南高分院判決:經濟部不用國賠,而由中石化公司負擔全部賠償金額的結果,中石化公司則表示無法接受,將上訴到底。中石化公司說,當年因經濟部政策被迫與前台鹼公司合併,中石化從未於台鹼安順廠當地製造、生產或從中獲利,就被迫得概括承受這項賠償案。

戴奧辛汙染事件經歷近10年纏訟,已有50人過世,律師團團長李合法表示,對此案經濟部不用國賠,他深表遺憾,是否要上訴,將與被害人討論,但他希望中石化公司別再上訴,盡快賠償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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