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委員會 國際專家:建議設於監院

聯合國國家人權機構國際協調委員會(ICC)前主席努南(Rosslyn Noonan)(中)表示,建議將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在監察院之中。(記者陳柏州/攝影)
聯合國國家人權機構國際協調委員會(ICC)前主席努南(Rosslyn Noonan)(中)表示,建議將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在監察院之中。(記者陳柏州/攝影)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台灣推動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已近20年,在無數次會議後傾向三個版本,分別是設立獨立機構、設立在總統府下與設立在監察院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近日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經評估後,聯合國國家人權機構國際協調委員會(ICC)前主席努南(Rosslyn Noonan)表示,在台灣五權憲法架構下,並考慮資源有效運用與聯合國「巴黎原則」,他們建議將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在監察院之中。

台灣民團長年積極推動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總統蔡英文今年初也承諾,希望在今年內做出明確的決定。人約盟近日邀請包括努南、尼泊爾國家人權委員會前委員派圭爾(Sushil Pyakurel)、以及亞洲NGO監督國家人權機構網絡(ANNI)計畫協調人喬安達(Agantaranansa Juanda)等國際人權專家來台,提供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看法與評估。

努南表示,他們與台灣民團、政黨代表等單位接觸後,發現各界都非常支持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而他們評估了三個方案後,認為資源最有效運用是採監察院方案,但這代表監察院除了原有「人權保障」的任務外,還要再加上「人權促進」的任務,這兩個任務必須同等重要。且在監察院建立國家人權機構,《監察院組織法》就必須進行調整,讓其能符合「巴黎原則」。

努南說,「巴黎原則」強調國家及人權機構委員的選薦過程應公開、獨立,成員的組成要反映社會的多元,調查對象包括公務與私人機關,能保障並推動人權,向國會負責並與公民團體緊密合作。此外,評估小組也建議我國監察院的英文名稱,可從「The Control Yuan」改為「The Guard Yuan」。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則解釋,評估小組建議國家人權委員會要有憲法的高度,但修憲相對困難,所以若能設置在監察院下,僅牽涉修法的問題,且又能改善監察院功能不彰的問題,兼具保障、促進與教育人權這些功能,與監院現行職權互補,也許可以在台灣制度下走出一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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