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長加薪? 內政部:回歸原有機制
針對媒體報導「全國村里長從今年8月開始每個月加薪4千元」,內政部28日澄清,「4千元」是用來支應村(里)長處理村(里)事務的費用,從原本部分地方政府強制提撥,回歸法規原有機制,由地方政府在村(里)長未支付時,自次月事務補助費中覈實扣抵。
內政部表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事務補助費每月4萬5千元,是用於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為了避免有未支應上開費用,內政部曾於2000年6月15日邀集地方政府召開研商會議,決議事務補助費得由地方政府先行提列一定比例為辦公費,至於是否提列仍由地方政府自行規範。
內政部指出,有部分村(里)長強制提列部分額度作為辦公費用,剩餘部分未歸還給村里長使用並不合理,因此再次邀集地方政府開會檢討,決定不再引用該決議。至於依法應由事務補助費支應的費用,如果未支付,可由地方政府自「次月」事務補助費中覈實扣抵。
內政部強調,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並非薪水,而是支應處理村(里)事務之費用,對於媒體未經查證即誤引內政部函文做出不實報導,至表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