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住家發生不可抗力災害 可申請災損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10日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扶養親屬如果遭受火災、地震等不可抗力的災害,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例如加註日期的災害損失現場及毀棄物照片等)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財產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派員勘查。
國稅局核定以後,會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給申請人,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申報列舉扣除,但是領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的部分,應列為損失的減項。
該分局舉例說明:王君經核定災害損失250,000元,但領有救濟金30,000元,申報綜合所得稅可列舉扣除災害損失220,000元。個人如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轄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而所得稅法所稱不可抗力之災害,係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該局進一步提醒,因為災害損失報備有一定期限,故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申請時間,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