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通訊軟體新規 消保處:最快8月上路

逾半數民眾的主要上網活動為使用即時通訊軟體(例如Line、Skype、Juiker等)。(網路圖片)
逾半數民眾的主要上網活動為使用即時通訊軟體(例如Line、Skype、Juiker等)。(網路圖片)

【記者郭曜榮/台北報導】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昨(3)日通過「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最快8月上路,草案規範包括五大重點,若違反可處新台幣3萬~50萬元罰鍰。


消保處指出,台灣民眾使用網路的人數推估超過1,800萬,其中逾半數民眾的主要上網活動為使用即時通訊軟體(例如Line、Skype、Juiker等),亦即使用即時通訊軟體服務的民眾已達1千萬人以上。

草案規範五大重點提到,消費資訊揭露方面,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有關企業經營者名稱與聯絡方式、契約與服務內容、終止契約或停止服務事由、消費爭議的處理機制等相關消費資訊。

其次在帳號使用管理上,企業經營者應予通知及停用,並在更換密碼後回復其使用。另消費者主動刪除帳號時,應提供警示機制;消費者如因終端設備更換或被不法入侵導致帳號遭刪除,應請企業經營者協助回復帳號、預付款或付費購買的加值服務商品(例如貼圖)。

第三在系統安全維護部分,企業經營者應維護系統的安全,若發現系統遭不法入侵或破壞,應採取合理措施盡速回復,並賠償消費者所受損害;若為維護相關軟硬體而暫停服務時,應在7日前通知消費者。

第四、五則是「契約條款公平」和「個人資料保護」,企業經營者不得單方變更契約或服務內容、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及預先免除應負擔的賠償責任;企業經營者也不得約定消費者預先拋棄或限制其個人資料相關權利的行使,也不能約定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為目的必要範圍外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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