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海波獲刑 其中一項罪多數人沒聽過
6月2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對戴海波案進行宣判,戴海波因受賄罪被判8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200萬元(人民幣,下同);因隱瞞境外存款罪被判1年。法院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9年,處罰金200萬元。
同日,《新京報》微信公眾號「政事兒」 發表題為「上海『小老虎』這項罪,多數人都沒聽過」一文稱,戴海波犯的「隱瞞境外存款罪」較為少見,「十八大」以來獲刑的廳局級、省部級官員中,絕大多數都未涉及該罪名。有媒體稱:「隱瞞境外存款成罪狀,他(戴海波)是局級幹部第一人。」
據指控,2001年4月,戴海波在香港花旗銀行開設銀行、股票、基金帳戶,未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如實申報。截至2015年3月,上述帳戶尚有存款38.09萬港元及市值158.22萬港元的股票、基金,共計折合人民幣158萬餘元。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表示,隱瞞境外存款罪是1997年修改刑法時增加的一個罪名,懲罰的是在境外有存款,但沒有申報的國家工作人員。如果官員申報個人有關事項時,隱瞞境外存款不報,達到一定數額就會被追究刑責。
阮齊林稱,很長一段時間,隱瞞境外存款罪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的不多,「坊間傳聞不少貪官在境外有存款,可因境外存款被定罪量刑的官員並不多」。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關鍵在官員個人有關事項申報制度的實施效果。「十八大」以來,相關情況已有改觀。
據「政事兒」統計,「十八大」後至戴海波宣判前,至少兩官員涉「隱瞞境外存款罪」,分別是去年被起訴的通遼市政府原副市長許亞林、佛山市禪城區原人大主任馮永康。
2015年3月17日,上海市政府副祕書長戴海波被調查。去年10月底,戴海波被提起公訴,起訴書中罕見出現「隱瞞境外存款罪」。
之後,上海著名維權律師鄭恩寵在接受大紀元記者採訪時表示,戴海波案的一個特點就是「隱瞞境外存款罪」。此前的貪官用此罪名的人很少,像薄熙來、周永康等人都沒有此罪名。從戴海波開始出現了這個罪名,說明「習近平要從戴海波身上起一個示範效應,對貪官要嚴格執法,要掀起一個風暴來」。
鄭恩寵解釋說:「所有的貪官不會老老實實把錢都放在國內,等你一網打盡的。尤其是上海是金融中心,平台更多,戴海波這些人肯定比徐才厚、郭伯雄更懂得怎麼把錢捲到國外去。戴海波非法把錢存在國外,應該是上海有很多金融界的人在幫忙。」
鄭恩寵強調,戴海波被定這個罪,為上海幫中金融蛀蟲曝光揭開了新的一頁,也是進一步打擊江澤民的兩個兒子。另外,從戴海波案子看,當局試圖樹立一個樣本,對貪官在海外的資產也要大力清查了。
據《北京青年報》微信公號「政知道」去年11月1日報導,2007年後至「十八大」前,落馬官員的公開報導中都未見「隱瞞境外存款罪」相關案例,「這類案件今後可能會多起來」。
公開資料顯示,戴海波曾任上海市經濟和訊息化委員會主任、市政府副祕書長、上海自由貿易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等職。2015年3月,上海市政府副祕書長戴海波被調查。
港媒曾報導,戴海波與江澤民兒子江綿恆、江綿康關係非常密切,是江綿恆的「愛將」。
而此次上海檢方起訴書提到,戴海波擔任上海市經濟和訊息化委員會主任等職時,為他人謀取利益。而上海市經信委被指是江綿恆的利益地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