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三讀 國內處理為原則
立法院26日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明定事業廢棄物必須以「國內處理」或「再利用」為原則,若要要輸出,僅限輸出「OECD會員國」(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會員國)及與我國簽署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雙邊協定國家,避免大量國產有害廢棄物流入第三世界國家。
新法明定,事業廢棄物不管是輸入、輸出、過境或是轉口,都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必須以「國內處理」或「再利用」為原則,並僅限於輸出至「OECD會員國」與與我國簽署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雙邊協定國家,且該國處理機構應有妥善處理及再利用能力。
提案修法立委吳玉琴表示,這次修正條文不僅可望促進國內循環經濟、提升相關產業技術,也避免大量國產有害廢棄物流入第三世界國家,造成汙染輸出的事實,善盡我國地球公民的責任。
吳玉琴希望,新法通過之後,相關業者可以從台灣輸出先進的環保技術,協助當地垃圾跟有害廢棄物的處理,而非將台灣有害廢棄物的輸出到落後國家,造成當地的汙染。
另外,新法明定,違反儲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等相關規定者,可處6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的罰緩,限期沒有改善者,還可以按次處罰,情節重大的,更可以命令停業或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