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三讀 大學行政職可兼企業職
為加速科技研究發成展果產業化,立法院26日三讀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案,放寬公立機構研究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的教師,可兼任新創公司職務;此外,也給予公立研究機關研究發展成果的收入(含股票),能更有彈性的處理空間,不受《國有財產法》規定限制,不再需經政院、財政部和審計機關同意。
三讀條文內容規定,未來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或公立研究機關從事研究人員,將可兼任新創公司職務,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員服務法》中經營商業等限制,但相關人員仍因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此外,《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條文也放寬未來公立研究機關,對於研究成果及收入(包含股票)的處理彈性,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以上措施可望推動產學合作,促進新創事業衍生效益,提升台灣產業研發能力。
條文也明訂,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其研究發展成果的收入(含股票),得彈性處分及運用研究發展成果的收入,排除《國有財產法》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