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車票遺失 最高可退8成票價
交通部預告修正《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針對無記名車票的遺失情況,也明定補償辦法,該草案指出,旅客車票遺失後,先購補同日、同區間的車票,未來若尋獲遺失車票,可向鐵路機構申請退票,若查明該車票確實未曾使用,可退回原票價最高八成的金額,最快下半年上路。
該草案指出,為減少非惡意旅客遺失車票時的損失,參考日本鐵路(JR)之規定,旅客尋獲原票,且經鐵路機構查明該票未曾使用或未完成旅程者,得由鐵路機構扣除費用後退還票價;至於關於退還票價百分比的規定,該草案指出,交通部施行1年後,評估執行結果,如有需調整修正者,再請交通部提案修正。
此外,該草案明定未查驗車票,辦理退票的最後時間。指定車次一般車票最晚退票時間,最晚要在列車開車前1小時,團體車票最晚要在開車前2小時辦理退票。非指定車次退票,於車票有效期間內辦理。
旅客辦理退票,鐵路機構可依車票種類、距乘車日的天期收取退票手續費,但應載明退票手續費,一般車票及法定優待票最高不得超過票價20%,團體車票最高不得超過票價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