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擬訂興航條款 停航前60日須陳報
由於復興航空無預警停飛,造成旅客權益嚴重受損害,民航局16日宣布,將於「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中規範,航空公司若暫停或終止國內航線,應檢附乘客處置作為、消費者保護措施,陳報民航局轉交通部核准,並於核准後60日始得實施;若暫停或終止國際航線,應於生效前60日,檢附資料備查,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航線暫停或終止,得不受60日的限制。新辦法預估9月上路,違者可處60萬到300萬元,情節重大可收回航權。
針對航空公司負責人,民航局也研議修改《民航法》110條之3規定,未來若民用航空負責人沒有依照相關規定,在停業、結束營業前陳報交通部核准,會先處60萬到300萬元罰鍰,若損害乘客權益,情節重大者除收回航權外,也會針對負責人最高開罰1,000萬元,最快下會期送立法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