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應充逃漏稅 判刑3年易科罰金328萬元

【記者郭益昌/彰化報導】

頂新逃漏稅案判決結果出爐,該案被告頂新集團前董事長魏應充逃漏稅判決有期徒刑3年,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3千元折算1日,共計罰金328萬500元。彰化地院表示,就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並經補納稅額的案件中,常見判處得易科罰金,因此判處被告魏應充有期徒刑6月共2罪、5月共3罪、4月共2罪、3月共22罪、2月共1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得易科罰金。

彰化地檢署起訴魏應充及頂新公司主辦會計人員陳錫勳,於95年至101年間,將部分營業收入未存入頂新公司帳戶,而存入魏應充個人所申設之華南銀行帳戶,使稽徵機關無法查核頂新公司收入,漏報營業收入合計7億3,295萬6,550元,並漏報營業稅共2億928萬6,684元、營利事業所得稅共1億6,454萬3,659元、未分配盈餘共5,484萬9,254元,漏稅額合計達2億4,867萬9,596元。

彰化地院則認定,魏應充漏報營業收入7億3,290萬1,321元,並漏報營業稅共2,928萬7,960元、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共3,729萬4,336元,二者漏稅額合計達6,658萬2,296元,金額與檢方所提出的2億多元差異極大,但漏報營業收入及逃漏稅捐均為事實。

彰化地院表示,被告魏應充逃漏營業稅部分,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以每2月申報一次計算,共犯37罪。又遺漏會計事項不實記載及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部分,同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從一重論處《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罪,以每年度申報一次計算,共犯7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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