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借人騙錢 遭判需賠被害人
謝姓男子將帳戶借給王姓男子使用,不料王男卻拿來作為詐騙集團帳戶,並向朱姓男子詐騙208萬餘元。雖然檢方對謝男做出不起訴處分,朱男仍提告向謝男求償,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判謝男賠208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謝男將合作金庫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給王男使用,不料王男是詐騙集團成員,並化名為沈麗芬向朱男謊稱要報考美容師,同時加上母親住院需要醫療費等,騙使朱男先後匯款208萬餘元到謝男的帳戶,隨後再提領一空。
王男事後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朱男也提起返還不當得利告訴,新北地院一審認為,難證明謝男有拿到任何利益,駁回朱的告訴。
高等法院二審則認為,該筆款項遭人以金融卡提款方式所提領,難以追查是被人分贓或是隱匿,謝也未就其沒有收到不法利益,提出確切證據證明;謝男從事網拍生意,可見有相當的社會生活經驗,不應將銀行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判定謝男應返還朱男208萬餘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判謝男應賠208萬餘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