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警察打死無辜路人真的不用被起訴嗎?
由於中國大陸對於美國警察的報導,只能通過單一的網路來瞭解,難免有些片面,不如來看看已經移民美國,在美國生活了多年的朋友們,自己親身經歷的美國警察執法,究竟是什麼樣子?
從冷靜、理性、親歷者的角度來看一個極端的現象,就是,如果一個手無寸鐵的路人在美國被警察打死,這個警察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1、美國警察什麼時候該「暴力執法」?
中美警察和老百姓的關係有很多不同,其中最顯著的一個不同點是,在中國,老百姓和警察吵吵鬧鬧、拉拉扯扯、撕撕打打是司空見慣的事。
而在美國,警察執法過程中,執法對像必須服從警官的指令,和警察撕撕打打等於作死。如果你不服警察的執法,你不必托人走關係,你可以去法庭打官司。根據我的聽聞,很多被開具罰單的同胞,在法庭上都打掉了罰單,基本不存在公檢法官官相衛的情況。
有這麼一個案例,一個華裔婦女給自己開黑車的老公放哨。警察來的時候,她就示意老公把車開走。警察在詢問她的時候,她看這個警察是個亞裔面孔,她就和警察發生了爭吵。結果被警察結結實實地按倒在街道上,戴上手銬逮捕。這件事被美國媒體大肆報導,報導除了文字還有照片,顯示那位被執法的女人左臉被街道擦傷瘀血。
儘管媒體的報導引起了很大的爭議,但這件事就算告到法庭,法庭也不會判定警察執法過當,為什麼?因為這個警察在執法上的程序是正確的。除非這位婦女能夠提供確鑿的證據,證明是因為警察有錯在先,她才據理力爭的,那麼,這位警察被判過度執法才會成立。
當然,在提供證據的過程中完全是公平公開,警察不得干涉,如果那樣,在程序上,警察就已經是瀆職和違法了。
即使是美國警察在暴力執法中令人「意外致死」,那麼最重要的事情不是受害者是否違法,而是執法過程是否合法。
自2005-2012年,美國司法部對執法人員一共發起了340起訴訟。美國聯邦法典第18條第242款規定,任何人執行任何聯邦、州或地方權力,剝奪他人憲法或美國法律所保障的權利或特權即為犯罪。這就是Color of Law原則,指看起來合法的權力但實際上是違法的,因為違法者代表國家權力而導致濫用權力。
美國執法人員被聯邦政府賦予了巨大權力。他們可以拘留、逮捕嫌疑人,搜查、扣押財產,提起犯罪訴訟、做出審判,甚至在特定情況下使用致命的武力。為了阻止政府濫用權力,任何借權力之名褫奪受法律保護的個人權利,都是犯罪。
如果公民覺得自己受到了公權力的不法侵害,可以通過各種方式聯繫當地的FBI辦公室,只要提供的訊息真實有效,那麼FBI就會對執法人員進行立案調查和公訴。
需要提供哪些訊息呢:1、受害者的全部確認訊息;2、儘可能提供施害者的訊息,包括職位、級別、就職部門等;3、事件發生的日期和具體事件;4、事件地點;5、目擊者的姓名、住址、電話號碼;6、事件的完整敘述。
2、射殺黑人青年的警官梁彼得為什麼先被判有罪然後改判?
再來說說前段時間影響非常大的「梁彼得案」吧。
一位華裔警察梁彼得,在一次執勤任務中槍支走火,子彈反彈擊中了手無寸鐵的黑人小夥,後者不治身亡。梁彼得也因此以誤殺罪被訴諸法庭,一審被定罪,將面臨15年的牢獄之災。在眾多華人的抗議下,法庭接受了上訴,最終判決他5年緩刑,執行800小時社區服務,無需入獄。
很多人都覺得這是華人的勝利,是因為大家團結起來遊行抗議才讓梁彼得改判,其實,抗議只是推動了這個案件得到了上訴重審的機會,判定梁彼得有沒有罪的關鍵,在於美國法律的程序。
梁彼得在開槍後沒有及時搶救黑人小夥,是他被判二級誤殺和瀆職的關鍵。事後搶救未必能百分百救活受害人,但這在法律上的區別卻非常大。以前有個案例,一個女生反抗性侵,不小心捅了罪犯幾刀,之後她過於驚慌,看著罪犯在血泊中慢慢死去沒有施救。
由於她沒有及時施救,導致她本來是正當防衛,最後卻變成了誤殺。這還是普通人對罪犯的行為,更不要說梁彼得作為警察開槍射中無辜路人,先想到的是如何減輕責任,不要丟掉工作,而耽誤了最佳救治時間。
這是第一次判決梁彼得誤殺罪名成立的最關鍵因素,而第二次上訴為何改判了呢?是因為公檢方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他是過失殺人。
二審的法官在解釋為何減罪時說,檢方未能就二級過失殺人罪提供足夠證據,即未能證明梁彼得「有意識地忽視一個真實的、無可辯護的死亡風險」。
「考慮到被告的閱歷和悔恨程度,在此案中,沒有必要把被告監禁才能取得一個公正的判決。」
美國的法律裡,對於證據提供的程序正確無比看重,本著「疑罪從無」的精神,哪怕正確程序導致錯誤結果,也不能撼動這種精神。當年的辛普森殺人案中因為檢方在取證上的疏漏,使一個公認的殺人犯被判無罪。
那些被警察上門搜查、人贓並獲的毒販和皮條客,只因為事後發現搜查令上的地址填寫有誤,就被無罪釋放的更是數都數不過來。
我們可能會覺得,那這樣不是白白放過了那些「壞人」嗎?可如果不是把證據、程序正確看得無比重要,冤枉的好人恐怕更多。
3、沒有監督,美國警察就會成為「萬惡的美帝國主義」的幫兇和走狗
的確,在美國這樣一個民眾槍支擁有率很高的國家,警察在執法的時候難免會精神緊張,先發制人。在美國警界有一句話,就是「要麼不出手,要出手就一次性解決戰鬥。」因為如果到了要出手的情況,你一次沒有能夠控制住局面,很可能倒在血泊裡的就是自己了。
所以你可能聽過一些人的忠告,在美國遇到警察執法,千萬不要不聽指揮,不要反抗,不要試圖拉關係,更忌諱叫你舉起雙手的時候把手藏起來,這會被認為是在尋找武器,當場擊斃你都有可能。
警察屬於高危行業,在美國更是如此,所以警察為了確保自己的安全,會做出過激的反應,這可以理解。
但其實,只要你沒有真的犯事,說得過分一點,就算你犯了事了,如果美國警察不能提供合理合法的證據,那麼也只能乖乖把你放出來,你沒有主動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有罪的義務,提供證據這件事是要警察自己去做的,一旦警察敢做偽證,那就是天大的罪,不管你有多麼罪大惡極,都可以因為這一點在法庭牢牢佔據上風。
公平公正的證據提供、合理的法律程序,是美國警察必須遵守的法則,民眾、公檢方都能監督他們。
如果不是這樣,美國警察會是什麼樣子?美國人民又將處於什麼樣的處境呢?
如果不是這樣,那麼美國警察真就跟我們網站上說的一樣,成為了「萬惡的美帝國主義」的走狗和幫兇。
如果不是這樣,美國警察真的就可以隨意射殺路人,提供一些不遵守法律程序的證據,從而逃脫法律的懲罰。
如果不是這樣,那些死在美國警察暴力下的「冤魂」,將盤踞在美國上空,為他們所蒙受的苦難和不公而怒目以視,總有一天,他們的憤怒將喚醒麻木的美國民眾,為他們洗刷冤屈,更為自己爭取不被無辜打死的權利。
(轉自 看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