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有錢可減刑 北京新規:死緩犯至少服刑15年
針對一些腐敗官員「以權贖身」、有錢人「花錢減刑」的現象,北京的最高法院日前發布新規,要求死緩減刑後罪犯服刑時間不得少於15年等。有分析稱,新規旨在讓於「反腐」運動中落馬的高官坐穿牢底。
11月15日,中共最高法院發布《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據最高法院審判監督庭長夏道虎介紹,近年來中國減刑、假釋案件平均每年60萬件。針對一些罪犯減刑過快過多問題,《規定》對有期徒刑罪犯、無期徒刑罪犯、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罪犯,在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上均做了相應調整。
其中引人關注的是,《規定》要求,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15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被判處終身監禁的貪汙、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等。
《規定》還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的減刑、假釋作出從嚴規定。上述幾類犯罪不僅實際執行刑期相對延長,在認定減刑的基本條件上也提出更嚴格的要求。
官媒報導稱,這次頒布的司法解釋,從實際上解決過去部分「有錢人」、「有權人」減刑過快、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比例更高、實際執行刑罰偏短的問題。
美國的項小吉律師向自由亞洲電台表示,當局發布的減刑假釋新規,旨在讓在 「反腐」運動中落馬的高官坐更久的牢。他說,這個解釋杜絕了那些被判死緩、無期等重刑的高官「有可能在近期就能出獄的這麼一種現實狀況」,「有了這個司法解釋以後,那麼他的減刑至少就延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