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專欄】社區不准住戶飼養寵物
問:
彎彎從小就喜歡小動物,3年前在動物保護中心領養了一隻小狗QQ後,一直飼養到現在。直到今年彎彎嫁人了,和先生一起搬到新的社區大廈的新家,當然QQ也跟著搬過去。
沒想到,社區管委會卻告訴他們:「小狗不能留在這裡。」並要求在一週內送走。彎彎很驚訝地問:「為什麼?」管委會只說先前住戶有討論過了,因為當時住戶的共識是禁養寵物,所以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3款,在社區規約裡規定了「禁止住戶飼養寵物的條款」。
彎彎很傷心,想說QQ跟她感情這麼好,怎麼可能送走?但房子都買了,也不可能說搬走就搬走。該怎麼辦才好?
答:
目前,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因此,如果社區規約裡真有規定禁止住戶飼養寵物的條款,對喜愛寵物的住戶來說,依照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住戶的確有義務要遵守。否則,依照同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住戶若違反第1項規定,經社區管委會等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的處置。
再依同條例第47條規定,如果有住戶違反第6條規定,住戶或管理委員會得通知該住戶限期改善;如不改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以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如不改善並得連續處罰。
不過,今年7月7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各黨團達成共識,刪除現行條文第23條,也就是公寓大廈得以社區規約禁止住戶飼養寵物的規定。
至於衍生而來的住戶飼養寵物若造成衛生、噪音問題,管委會是否有權管理、限制?這部分還有待內政部及動保團體提出修法意見。但至少在可預見的未來,如果修法通過,在不妨害其他住戶安寧與環境衛生等前提下,飼養寵物的住戶將獲得更多的尊重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