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總會館撤國旗 美法院最終判:違反章程
舊金山地方法院25日下午宣布法官魏斯曼(Rebecca Wiseman)在20號簽署的最終判決書,認定2013年5月25日時任駐美中華總會館輪值總董黃榮達在月會上通過撤下中華民國國旗的動議,是違反章程的無效行為。
中華總會館時任總董黃榮達2013年5月25日通過撤下大堂內青天白日滿地紅旗的動議,並在幾天後完成撤旗行為。按照中華總會館的章程規定,重要動議需要超過2/3的商董投票才能通過,一般動議則需獲得超過1/2的支持,當天的投票結果未獲得過半數支持撤旗。同年10月,黃榮達被同為中華總會館和肇慶總會館商董周達昌、關宗魯和張耀廷告上法庭,認為其撤旗違反章程。
法院25日針對撤旗的部分宣布原告勝訴,法官認定被告黃榮達在撤走中華民國國旗的動議,違背應有的忠誠義務。
法官引述中華總會館的歷史與章程,認定陳列中華民國國旗與否是屬於中華總會館的重大事項。這份民國19年公布的中華總會館章程一直沿用至今。法院規定,將來若再有該爭議,必須有超過2/3以上出席商董的投票通過。
被告曾向法官聲稱,掛國旗屬於政治活動,超出中華總會館的許可活動範圍。法院做出事實認定,引述證據中有中華總會館過去在網頁上多年刊登「本會館鼓勵在美華人競選公職及支持中國內民主運動」及與中華民國豐厚的歷史淵源,而否定被告該論點。
原告委任律師邵宜台表示,這份判決理由書可以確定青天白日旗必須要被放回中華總會館。因為中華總會館的每一位商董都對總會館有忠實的義務,所以任何一位商董都有義務提議中華總會館履行法院的判決理由書,有義務讓中華總會館合法、合章程。原告有權請求法院執行判決,或請求法院對輕視民事廳的法庭命令進行刑事處分。
邵宜台還表示,請求判定撤旗無效、應恢復原狀的是屬於原告第三項訴訟請求的內容,而這項訴訟請求是針對所有被告,包括作為名義被告的中華總會館。法院對第三項訴訟請求採用的是宣誓性判決,並不會因案子是否被上訴而被中止執行。因此,這面象徵自由民主的青天白日滿地紅旗是必須被放回中華總會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