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噴漆蔣介石銅像 桃市府不提告
28歲王姓男子今年228深夜11點多,獨自帶著白色油漆跑到桃園市龜山區中正公園,在蔣介石銅像基座塗上「沒有真相」、「勿忘228虐殺台灣人、殺人魔王」、「沒有正義」、「台灣建國」等字樣,目擊民眾向警方報案當場將王男扭送警局,警方訊後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王男在偵詢時辯稱:「我依言論自由告訴大家事實,沒有毀損公物!」不過,檢察官指出,過去判例曾有解釋,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指的是公務員在其法定職務範圍內,因執行職務所掌管與該職務有直接關係且輔助其執行職務的物品,如果只是行政主體直接提供公眾通常使用之公物,應該只能算是「公共用物」而已。
檢察官指出,公園內的銅像,並不屬於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而是公共用物,王男行為不構成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所涉犯的為一般毀損罪,由於毀損為告訴乃論,所有人桃園市政府於今年6月29日函文表示,不向王男提出告訴,偵結予以王男不起訴處分。此一判例是否會有仿效結果,令人好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