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打違法捕魚 重大違規最高罰3千萬
去年歐盟對台灣遠洋漁業舉出黃牌警告並限期改善,為避免遭歐盟「紅牌」貿易制裁,立法院院會5日三讀完成《遠洋漁業條例》立法,並三讀通過《投資經營外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案及《漁業法》修正案。若未來違反「遠洋漁業三法」的相關規定,將依漁船噸位不同分四級處分,最重單次可處3,000萬元罰鍰,並得收回或廢止漁業證照、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台灣遠洋漁船在公海捕魚被國際組織發現違法捕魚,去年10月遭歐盟舉黃牌,並要求三階段審查改善情況,最後期限為明年3月底。為避免遠洋漁業遭歐盟制裁,影響70億元的漁業商機,立法院5日三讀通過《遠洋漁業條例》,漁業署盼完成三讀立法,有助我國從歐盟警告名單除名。
新法規定,未來我國漁船若違反包括無漁業執照從事遠洋漁業、未裝設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而出港、未經核准進入他國管轄海域從事漁撈作業、故意捕撈或銷售禁捕魚種等19項重大違規行為者,將依照漁船噸位分成四級處罰。
處罰分別為,總噸位500以上的漁船最重將處3,000萬元罰鍰、總噸位未滿50的漁船若違法,也可處100萬~500萬元罰鍰,累犯者加重處罰,最高可處4,500萬元罰鍰;此外,還可收回或廢止漁業證照、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