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制度不合理 分權制度最大漏洞

(徐翠玲)

NCC在102年開放數位執照,加速有線電視數位化,同時引入競爭解決產業壟斷現象。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許文森表示,代理制度不合理,讓數位化第一步就陷入困難。既有業者背後就是大財團,當然不願看到改變力量進來,可以想見數位新業者進入這產業遇到的阻礙、困難有多少。去年監院報告清楚地指出問題所在,代理制度很荒謬、訂價模式很不合理,但不知法源在哪?

許文森指出,MSO等於代理商的壟斷問題,主管機關是NCC,管理這市場最重要的司法權力在公平會,公平會不出來執法,NCC的力量就被削弱,分權制度是現階段媒體壟斷最大漏洞。若想解決這些問題,不要用限縮,必須採自由、開放的精神,很多奇怪、牟利現象就會消除。

「代理商利潤不等於頻道利潤,這才是產業的事實」,許文森說,如果今天付了很高的版權費給代理商,能夠讓內容產業蓬勃發展,樂觀其成,然而代理商真正的身分是系統業者、集團、MSO、財團,它的利潤不等於頻道商。可是,竟有公平會委員說,如果新進業者拿到15%以下版權費是取得競爭優惠。許文森以全國數位舉例,現有2萬訂戶,1年要付頻道商6.9億元,不知道怎麼做財務規劃,「15%外人看來很平淡,對新業者是拚不動的負擔,是很嚴重的障礙。」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祕書長陳依玫表示,過去有個系統業者持有自製頻道新聞台,他要把對手頻道位置換掉,新聞台就問頻道代理商怎麼辦,頻道代理商對系統業者嗆聲,「你動我代理的頻道,我就動你代理的頻道」,結果就沒有變動。代理商能對盜版做防護、付足夠利潤,讓內容業者做好內容、保障勞工的權益、做好專業環境維護,這是我們要的正向循環。

羅世宏則認為,台灣主流業者在經營上已經相對自由很多,太自由了,他們承擔的義務與獲得的暴利並不相稱。開放、再開放是可以追求的目標,但是必要的限制其實也保障市場,真正達到公平競爭的目的,如業者節目版權費調處,必要時NCC得介入仲裁,不過,目前沒有法規可依循,所以很迫切需要「反媒體壟斷法」。◇

延伸閱讀
桃園市有線電視收費維持每月530元
2015年12月31日 | 8年前
中市有線電視降價 明年月省15~35元
2015年12月30日 | 8年前
有線電視收費 7縣市收費高
2015年12月25日 | 8年前
有線電視數位化 花東明年衝50%
2015年12月18日 | 8年前
北市有線電視抗漲 上限維持495元
2015年12月10日 | 8年前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