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日籍受難者求償 法院判賠600萬
日本人青山惠先為首位被我國政府承認為二二八事件的外國罹難者,由於內政部主張台日兩國沒有國家賠償「平等互惠」的先例,因次拒絕賠償。其子青山惠昭跨海來台請求我政府賠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7日判青山惠昭勝訴,二二八基金會須賠新台幣600萬元,仍可上訴。
青山惠先為日本沖繩人,在台灣遇到二二八事件並失蹤,經日本沖繩法院宣告死亡,其子青山惠昭向228基金會申請賠償,基金會調查後確認青山惠先為228首位外籍受難者,並同意賠償600萬元。
然而內政部以台籍慰安婦赴日求償失敗、台日沒有平等互惠賠償案例及《二二八事件及賠償處理條例》不保障外國人等理由,發函給基金會駁回賠償申請。
青山惠昭為此去年跨海提起行政訴訟,並指出父親1933年從日本來基隆,與母親在台灣生下他,台灣是他的故鄉。台灣政府應重視歷史真相與轉型正義,「希望政府可以早日還給我們一個真相,莫讓歷史繼續成為遺憾。」
判決指出,《二二八條例》原名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列》,名稱中的「補償」,雖然更名為賠償,但條文中「受難者」定義,未曾變更過,且未註明專指我國國人民,而不包括外國人的規定,同時,賠償對象並未限制受難者必須是我國國民。
判決也指出,兩公約施行法中,所訂的各項權利適用於個人,不應區分為本國人或外國人,權利受侵害時均應獲得有效救濟,且不得對外國人有差別待遇。合議庭綜合認定後,判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應賠償受難者之子青山惠昭600萬元。
對此內政部民政司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待收到判決書全文後,內政部會再提供有關《二二八賠償條例》的相關法律意見給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