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通eTag欠費郵資 高公局判賠5,583萬
高速公路電子收費(ETC)上路多年, 交通部高公局與遠通電收當初簽訂合約,約定用路人欠繳通路費時,遠通電收應以掛號信通知補費並收50元手續費,但2014年立法院決議後,遠通電收應先寄平信通知欠費,且免收手續費,造成遠通電收2014年1月至次年8月支付平信郵資共5,583萬元。遠通電收向高公局提告求償,台北地院20日認為求償有理,判高公局敗訴須如數賠償。仍可上訴。
遠通電收指控,雙方簽訂「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對於未裝eTag或已裝eTag但餘額不足者,要以掛號信方式通知繳納,後來高公局要求先寄平信通知,且允諾會負擔相關費用,因此先墊付5,583萬5,686元。
不料高公局指出,立法院在第8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8次會議中提案,不得收取帳務處理費,因此依現行《公路通行費徵收辦法》,第15條第1項所賦予的裁量權,決定不收追繳費用,且費用不應該由高公局負擔,同時通知繳費屬於遠通電收的工作範圍,高公局不應該分攤。
台北地院認為,雙方合約並未約定遠通電收應付平信催費郵資,法院該決議對行政部分而言屬於建議性質,沒有法律拘束效果,高公局應負擔此筆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