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修正 評鑑不作為經費補助參考
大學評鑑過去不斷被詬病,淪為造假、表面文章。立法院院會16日三讀,修正通過《大學法》部分條文,刪除大學評鑑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參考的規定,評鑑僅可作為學校調整發展的參考,也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
現行法律規定,教育部應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的參考,但是,各大學為了爭取教育經費,過度重視評鑑,導致教師疲於奔命,影響正常教學品質。因此,立法院修法,刪除以評鑑作為補助參考的規範,三讀條文規定,教育部應進行大學評鑑並公告結果,但只能作為學校調整發展之「參考」。修法也明確規範,大學校務會議的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1/10。
這次三讀條文也加強保障大學生的申訴權益,未來大學建立學生申訴制度,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的機會。
有立委提案,將大學評鑑結果作為學校停辦、轉型或合併的參考,但教育部擔心,此做法易使評鑑公平性受質疑,更易造假、淪為表面文章。相關條文經過朝野協商,未納入最後修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