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撤照定讞 樂華夜市或成歷史
位於新北巿永和區的樂華夜市即將收攤?當地民眾認為,夜市嚴重影響安寧與安全,日前提起撤銷營業許可之行政訴訟,最高法院27日認定攤商申請時檢附資料不符規定,判當地居民勝訴確定。
樂華夜市從1970年至今已有近50年歷史,原屬於違規營業,在2012年4月間,攤商向當地區公所提出「樂華夜巿」攤販集中區營業許可申請,經檢核資料並現場會勘後,新北市政府在2013年予以就地合法、核准其集中營業許可申請。然而部分居民因為不堪夜市長期噪音、油煙及交通不便之苦,且影響社區安寧及安全,因此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營業許可。
由於樂華夜巿營業時間為下午4時至半夜12時,但永和區公所審核申請案卻在上午10時現場會勘,完全流於形式,難認定踐行會勘程序;同時說明會非由當地里長召開,里長只是列席人員,也沒有獲得六成居民同意,申請程序明顯不合法。因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7月底判處撤銷樂華夜市的營業許可。新北市府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27日仍認定攤商申請時檢附資料不符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確定。
夜市發展協會:補件再申請
對此,新北市府市場處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後,將針對駁回理由,研究後續處理方式。市場處攤販管理科科長姜俊銘表示,「因為目前只知道判決主文,詳細內容還沒看到,需再研究法院判斷依據是採用舊的《台灣省攤販管理規則》或《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
永和區觀光夜市發展協會副總幹事林順正則說,樂華夜市在地已經營多年,希望樂華夜市能夠維持現狀,協會將努力補件申請。未來在環保、衛生等方面,也都會做最大的努力,也一直都在努力。
據悉,該夜市發展協會提出申請時適用舊的《台灣省攤販管理規則》,該規則並未規範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內容,後來同年10月才實施《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但法院認為,《台灣省攤販管理規則》是規範零散攤販,而《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才是規範集合攤販。但新北市府是於《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實施後,才核准樂華夜市營業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