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災指揮車當公務車 桃市議員黃婉如批公器私用

當時驗收的8部消防指揮車上頭還有警示燈。(市議員黃婉如提供)
當時驗收的8部消防指揮車上頭還有警示燈。(市議員黃婉如提供)

【記者徐乃義/桃園報導】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去年9月購入8輛消防救災指揮車,市議員黃婉如18日在議會質詢中指出,救災指揮車車頂原本配有紅色警示燈,專供救災出勤使用,桃園消防局卻在驗收後,私將車裝警示燈拆掉,當做2位副局長、1位主秘及5位大隊長的公務車使用,如此鮮紅色的轎車,明顯有所不當,且有公器私用之嫌。

黃婉如指出:消防車輛原本就有特殊裝置,為何偏偏給副局長和大隊長使用的指揮車,要把警示燈拆下,驗收過後,大大的警示燈就被拆下,改成活動式的吸附式警示燈難不成是想要開回家或辦私事嗎?

消防局澄清,紅色座車兩側貼有明顯的消防局字樣,不可能開回家,是因為身兼救災和勤務督導的大隊長,不像警察分局長隸屬於二級單位,根本沒有配車,考量公務需求才會把大大的警示燈拆掉。

桃園市消防局表示,由於各大隊服務的區域遼闊,才會在勤餘時把指揮車當做公務使用,桃園消防大隊長殷明坤表示:日前已向中央請示指揮車是否可做為公務使用,如果中央不同意,那就回歸救災使用。

消防車輛違法使用變成公務車,原有裝在車頂的排式警示燈,被拆除變成轎車,明顯違法使用,不過也因此突顯出消防隊除了救護車、消防車,卻只有局長一台公務車,同仁調侃,難不成勤務使用要搭救護車或雲梯車嗎?似乎也有許多無奈。

8輛消防指揮車的用途,鄭文燦市長強調,消防局的救災指揮車使用必須依消防署的規定進行,市府公務車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針對本案請消防局研議清楚,再由政風處調查是否符合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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