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禁垂釣 花蓮海巡查獲罰10萬元
交通部航港局7日表示,近年來有人在花蓮內、外港區釣魚,甚至在漁船上打撈、採捕水產,4月查獲花蓮籍「龍漁6號」膠筏以叉手網於該處違規捕魚,依《商港法》第65條規定,裁處10萬元。
航港局說明,商港內不得從事養殖及採捕水產動植物等行為,違規者將開出10~50萬元罰單,並得按其情節責令拆除、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強制離船或離港;再違反者,並得沒入其打撈器材、放置船具、物料。
如果民眾想要垂釣,可向花蓮港務分公司提出申請,經許可後,可於指定時間進出管制區開放垂釣區域,若在花蓮港公告區域範圍外垂釣,依《商港法》第71條規定,會面臨600~3,000元罰款,並得沒收釣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