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計程車不給錢 美法官判處罰走48公里
據美國廣播公司(ABC)6月2日報導,19歲女子維多利亞‧巴斯科姆(Victoria Bascom)坐計程車穿越城市,卻霸道的不付車費。美國俄亥俄州法官麥克‧希克奈迪(Mike Cicconetti)考慮巴斯科姆年輕而且是初犯,給予兩種判決選擇。第一種是在監獄裡呆一個月,並交罰金;第二種是在48小時內徒步行走計程車載她的距離30英里(48.3公里),此外補交100美元車費,併進行3天的社區服務。
報導說,維多利亞接受了第二種處罰,並於休庭後翌日開始服刑。希克奈迪法官的秘書阿姆斯特朗(Armstrong)解釋,巴斯科姆觸犯盜竊罪,處罰她必須在48小時內步行30英里,服刑地點為Lake County露天廣場。
巴斯科姆對ABC說:「我基本完成處罰了,我覺得自己比較幸運,法官讓我選擇這種方式的處罰。」巴斯科姆告訴記者,她很不喜歡監禁,法官的裁決讓她沒有心理壓力,所以願意接受此類懲罰。
希克奈迪法官:不是為了懲罰而懲罰
在接受ABC的採訪中,希克奈迪法官說明這種判決的目的不是為了懲罰,而是希望年輕人認識到錯誤和後果。他說:「對於那些心理更脆弱、還有道德感、且是初犯的年輕人,我通常作出多個判決,讓他們選擇。我的理念是處罰要有預防他們再犯罪的作用。」
希克奈迪法官自1994年在俄亥俄州的佩恩斯維爾地方法院(Painesville Municipal Court)擔任法官,曾多次在這個理念的指導下作出「有趣的」司法判決。
據ABC報導,5月末,希克奈迪法官在判決一樁家族糾紛案中,判處暴力女子戴蒙‧蓋斯通(Diamond Gaston)當庭接受「以牙還牙式的噴刑」。因為蓋斯通用催淚物質噴向她家族中的一名男子,造成該男子5小時內無法工作。
實際上,希克奈迪法官指令「噴刑」中用的噴霧劑是生理鹽水而不是辣椒粉。在「行刑」前,希克奈迪法官沒有把這個情況通知受刑婦女。他說:「我想給那位暴力女子一個教訓,讓她感受一下仇恨心的後果。」
2012年10月,對酒後駕車者27歲的約拿旦‧達萊斯(Jonathan Tarase),希克奈迪法官給出這樣的判決:罰款600美元、吊銷駕駛執照,以及監禁或觀看車禍現場的死亡慘狀。然後,希克奈迪法官讓達萊斯自己選擇接受哪種處罰。
希克奈迪法官對ABC表示,他的判決想給達萊斯深刻的教訓,讓這個初犯的年輕人明白酒後駕車的嚴重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