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地熱發電 業者:需釐清法律問題
立委陳歐珀28日舉辦地熱公聽會,結元科技公司董事長林伯修表示,地熱發電適用《礦業法》、《溫泉法》,前者產權有保障後者則無,加上能源局、水利署等管理單位又未整合,光程序走下來,業者投資意願不高。蘭陽地熱資源公司董事董雲樵則指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與《溫泉法》產生競合問題,他建議,不要用《溫泉法》管理地熱發電業。
林伯修表示,地熱發電主管機關屬能源局,鑽井則屬水利署,如採《溫泉法》審地熱,一口井一天限用水200噸,地熱每天循環用水3萬噸,差距太大。而台灣很多沿海鄉鎮在地下水管制區,未來如果要開發地熱,鑽鑿深孔發電馬上抵觸《水利法》母法,需要重新檢討。此外,1MW地熱電廠初步經費3~4億,如果要融資,必須有法規規範,銀行受到保障才肯融資。
水利署表示,地熱發電如果不取用溫泉水不適用《溫泉法》,如果在地下水管制區,則適用地下水管制規範,鑿井、地下水權都受相關限制。能源局副局長吳玉珍說,相關部會日前已討論修訂法規協助地熱發電,希望在農牧林及養殖、鹽業、國土保安6種用地及水利、遊憩用地等,都能夠比照太陽光電、風力,把地熱納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