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霸凌傷害深 美英日立法反制

【記者黃捷瑄/綜合報導】

隨著通訊技術普及,透過網路、手機等電子媒介的霸凌事件出現增加的趨勢,各國相繼修法反制網路霸凌行為。

2006年,患有注意力不足症的13歲女孩梅爾(Megan Meier)受到網路霸凌而自殺,梅爾的母親因此投身反網路霸凌行動,催生了密蘇里州的反網路霸凌法,該法案又稱為「梅爾法」,被視為反網路霸凌的里程碑。

美國各州都有類似反網路霸凌的法案,有些是獨立成法,有些則是在反霸凌法內加入電腦、行動電話等載具內容,統合為一;而英國司法部門則擬修法,將網路霸凌刑責從目前最高6個月提高4倍到2年。另外,若在網路上張貼情色報復照,這類犯行也將面臨最高刑責2年。

日本針對網路霸凌的對策以「法辦」為主要考量,也就是從刑事上及民事上的追究責任。網路留言屬公然性,構成日本《刑法》中的名譽毀損罪要件。不過,名譽毀損罪屬危險犯,容易成立,但是告訴乃論罪,必須被霸凌的人提出告訴才行。此外,網路霸凌也可能是觸犯侮辱罪、信譽毀損罪、業務妨礙罪、脅迫罪等,這並非告訴乃論罪,不需本人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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