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金融業未保障消費者 最高罰千萬
為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促進金融服務業健全發展,行政院會20日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具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銀行等金融機構若未落實消費者保護,最高可罰新台幣1千萬元。
過去金融機構銷售金融商品,往往未說清投資風險,致消費者權益受損,草案明確規定,若有未向消費者充分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契約的重要內容或充分揭露風險等行為,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另外也新增集體評議制度,未來只要有20位消費者因同一金融事件受害,可委託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向評議中心申請團體評議,以避免小蝦米無法對抗大鯨魚的情況。
為避免金融服務業從業人員為業績不當銷售,草案增訂金融服務業應訂定業務人員酬金制度,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不能以達成業績做為唯一目標,以及金融服務業初次銷售的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報經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事會通過,違者皆處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