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修正草案通過 增4千億轉投資動能
行政院會13日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具的《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放寬銀行轉投資上限計算方式,從實收資本額的40%,改為淨值的40%,金管會預估新法修正後,讓我國銀行轉投資動能可增加近4千億元,以利於到國外打亞洲盃。
金管會副主委王儷玲表示,這次草案修正的重點,其中刪除銀行發行金融債券為供給中、長期信用及最低還本期限的規定,允許銀行發行1年期以下的金融債券,或可於短期內贖回金融債,讓商品更多元,也使銀行於設計及發行債券時更具彈性,以滿足專業機構投資人需求並掌握市場商機。
王儷玲指出,因淨值較能反映公司經營狀況及資本實力,因此,將銀行轉投資總額及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的總額上限,修正以「淨值」為計算基礎,估計將增加4千億轉投資動能,其中1千億元將轉投資非金融機構,除了鼓勵金融業打亞洲盃外,同時,也能提高台灣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強化海外布局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