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汙染案 被告4緩刑 1無罪
日月光公司排放廢水案,高雄地院20日上午審結宣判,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科罰日月光300萬元,廠務處長蘇炳碩等4人,分處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徒刑,均宣告緩刑,被告何登陽獲判無罪。檢方表示,無法接受輕判,將提上訴。
日月光K7廠去年10月涉嫌偷排廢水汙染後勁溪,今年元月高雄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等罪,起訴廠務處長蘇炳碩、廢水組主任蔡奇勳、廢水組工程師何登陽、游志賢、劉威呈等5人,對日月光公司亦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提起公訴。
該案歷經9個多月審理,高雄地院昨做出宣判。合議庭指出,檢察官提出後勁溪底泥及魚體檢測結果顯示銅、鎳超標,但採樣時間距事發時間已逾40天,且亦無法排除是其他工廠長期排放重金屬物沈積所造成,縱使銅、鎳超標有害人體,也難以認定與日月光排放有因果關係,因此不能以流放毒物罪論處。
合議庭認為,日月光公司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科罰日月光300萬元。蘇炳碩等4人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各量處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刑度;另何登陽因不負責K7廠業務,獲判無罪。
至於董座張虔生和副總林顯堂等人,因檢察官調查後認為他們「不知情、未指示」,獲不起訴處分,日月光高層全身而退。
針對日月光案宣判,地球公民基金會昨發表聲明表示無法接受。地球公民主任蔡卉荀強調,日月光是汙染後勁溪累犯,還惡意稀釋廢水、誤導稽查員,危害下游農漁產業。若非上層授意,下層員工豈敢惡意違法,但全案竟只辦到廠長層級,未能追訴到最高層,甚至准予所有被告緩刑,實在不符社會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