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的省思(上)

文/陳國雄

台灣這幾年連續爆發食安問題,我們除了驚嚇、不安和憤怒外,是不是該好好省思,為什麼台灣食物的安全問題會層出不窮,毒食品才剛落幕不久,又有餿水油的演出,追究根本的原因是:政府有意的放縱,甚至勾結不肖商人謀取各自的利益。

政府本可以透過立法嚴懲不肖的商人,但20年來台灣的立法幾乎都在保障財團及不肖商人利益,一而再的剝削、危害民眾的廣大利益和健康。

台灣對於製造或販賣危害人民健康食品的處罰總是特別輕,縱然幾次食安危機,朝野提出要修法加重處罰,但無論罰金或刑責,還是都不足以警惕並遏阻有心要製造黑心食品、賺取暴利的不良商人。

為什麼發生餿水油事件前,我們政府或朝野立委不提修法為:〈一〉所有食品都應建立從原產地的種植至加工製程之履歷流程,若有造假或不法行為即以重罰。〈二〉罰金無上限或至少數十億以下,同時必須按件處罰。刑責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以下。尤其對於「負責人」更應科予徙刑之刑責,否則錢是負責人賺走,而受雇用之人代其受罰,有失公允。事實上生意人(尤其是大財團)都會將財產移出國外或隱藏,他們並不怕罰鍰,而是怕長時間坐牢,失去人身自由,不能享受榮華富貴、光鮮亮麗的生活。

試想,如果我們蓄意傷害一個人,都要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些為了自身利益,故意製造危害大眾健康的不法行為,難道不該從重量刑?

同時,我們的衛生、環保等行政部門總是以人員不足、經費有限為由,推諉執行不力或故意放縱的責任。試問,如果我國的中央及地方衛生行政人員能結合民間的消基會、食品學有專長的志工以及相關學校教師與學生,就各賣場及攤販的食品隨時隨地進行抽驗,一旦查獲販賣或陳列有害大眾健康的食品,即對業者採行重罰,勢必可收警惕之效。

但是我們的衛生行政人員總是怠忽職守,極少主動出擊突檢各地市場或賣場的食品,非得等到民眾一而再、再而三向有關單位檢舉或民間消保團體先行查驗出違法添加的黑心食品後,衛生單位才會被動回應,針對該不肖業者進行開罰或要求下架。

縱觀20多年來,除了塑化劑是由政府單位主動查驗發現外,政府的相關公務員幾乎都怠職、瀆職。而一般大眾也不發出怒吼,司法單位又包庇不法,故意瀆職縱容失職的公務員,以致不肖業者得以不斷製造有毒食品殘害民眾。

此外,司法人員沒有站在人民健康的一方,總是一再為財團護航,法律一旦遇到有錢有勢的不法之徒或財團就會自動轉彎。我們的司法人員總是對於有權勢的不法之徒特別寬容放縱,以致讓那些不良商人肆無忌憚地挺身走險;作奸犯科,無以為懼。

就以先前的毒澱粉為例,消基會代替廣大的受害大眾向法院提出24億元的傷害賠償請求時,法院竟以有利於廠商的論述輕判為區區的20萬元。台灣的司法一再被詬病,實在其來有自。生產毒油的大統食品公司本來彰化衛生局行政處罰為新台幣18億5千萬元,後因一罪不能二罰刑罰責任優先,最後法院判決新台幣3,800萬元整,對主謀者沒有警惕作用。

我非常不明白,為什麼法官對於在食品中違法置入非食用級的化學添加物,以欺騙民眾、謀取不當暴利的大財團總是包容有加,而對於一般民眾的小小誤觸,則是嚴刑峻罰,絕無寬貸,這也是我20年來不再碰法條的原因。◇

作者背景:

1.彰化縣生命線及南投縣生命線的法律顧問
2.法務部更生保護協會彰化區主任
3.財團法人平安學術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4.日本產能大學生產管理研究所畢業(此為食安背景的學歷)
5.作者長期關心台灣社會問題尤其是食安問題已經十多年,並到處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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