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是羞辱貪官還是開脫其罪

⊙泠濤

中共紀委在通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原副總經理戴春寧的一系列犯罪事實中,對戴春寧姦淫婦女的行為使用了「通姦」一詞。人們不禁納悶:中共在對貪官的整治中,從來就未將官員包養情婦、小三等罪惡行徑視為罪行之一,而如今卻用「通姦」一詞來羞辱貪官,意欲何為?

德國哲學家亞斯貝爾斯曾提出「軸心時代」一說。這一說法認為人類本次文明期較為集中出現在前後相差不遠的歷史時期的偉人: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孔子等,而這些思想家們規範和界定了人的基本道德準則,並翻開傳統文化最初的一頁。而釋迦牟尼則是來徹底救度眾生擺脫輪迴之苦的。更確切地說,世界文化特別是中國的文化是神傳文化,而神傳文化中的道德觀念等核心價值觀,是維繫人類社會的根本。

中共在1949年篡政以後,就開始在所謂的「馬克思的基本原理」的指導下對中華民族傳統文化進行滅絕。在將「三綱五常」等列入封建範疇而從根本否定之後,中共開始新一輪的造神運動,以無神無佛無天的「大無畏革命精神」剷除並取代「中國人對天的畏懼」即相信善惡有報的天理。

在這一時期,中共在制定其邪教的施政綱領,以及所謂的《憲法》和其派生的黨法律中更是偷梁換柱,混淆或替換了傳統道德與犯罪之間必然聯繫和認定。「通姦」這一詞就是在炮製《刑法》中被悄然刪除的一項罪名。

神規定了人的行為以及基本的準則,在過去幾千年裡沒有統治者處於任何目的而改變。比如一夫一妻,這在大多數國家是認同的,《聖經》裡面也多次告誡人們夫妻間的愛是一對一的,女人是男人的肉中肉,骨中骨。有婚姻的男人連多看一眼其他女人也被認為是有罪的。

被列入人類不可饒恕的罪行之一的通姦罪,在我國歷朝歷代都有處罰規定:因為這其實是牽扯到綱常禮教,擾亂社會風俗社會根本道德的罪行,而這個罪行並非個人行為,其危害性並不亞於其他刑事犯罪。所以,中國人歷來都相信「萬惡淫為首」,淫亂是導致社會道德標準徹底下滑的根本。

國民黨退守台灣以後,不管是開放黨禁報禁還是實現最終的民主,通姦罪都仍然存在(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其實,在中國歷史上,從西周的若連犯3次得不到赦免;秦代的「要加重刑罰」;漢代的「判處死刑」;唐代的雙方各判刑一年;宋代的杖刑都與「通姦」有關。而這一切都是為了維護社會在道德規範的基礎上正確運行。

但中共在《刑法》中卻將「通姦」罪消隱,用「重婚罪」等罪名取而代之,這不僅僅是在變相否定這一大罪,更是為中共官員堂而皇之包養情婦小三減輕處罰。我們僅從到目前為止查處的貪官來看,中共的紀檢及執法機構都只是以「生活糜爛」「作風問題」遠離犯罪罪名來讓貪官得不到應有的懲處。而中共自稱「以重婚罪論處」卻成為一句糊弄百姓的說辭,官員們包養情婦小三,5年或10年的,也沒見被認定為「事實婚姻」而數罪並罰處置某一個貪官。

時至今日,「情婦反腐的後時代」降臨中國,「淫為首」導致的道德淪喪已經積重難返。中共此時卻仍舊以羞辱貪官的形式來拿出「通姦」一詞為官員本應「承擔法律責任」開脫,無疑是在企圖安撫民心的同時給貪腐官員一個台階,並因此為中共邪惡的一黨專政的絕對權力導致的絕對腐敗尋找替罪羊──言下之意就是:個人道德問題不是黨中央的問題。

這一招也只是江郎才盡才會用的。窮途末路中,黔驢技窮之前多用此招,但已經很難再欺騙民眾。◇

延伸閱讀
王岐山再釋訊號 為訪美做鋪墊
2015年05月10日 | 9年前
中電財總經理涉貪 逃美後眼盲
2015年04月27日 | 9年前
「中國第一女巨貪」中荷啟動引渡
2015年04月24日 | 9年前
通緝百名外逃人員,咋少了高嚴?
2015年04月24日 | 9年前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