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女喊冤究竟是誰的恥辱?
不早不晚,就在習近平就任國家主席後首次出國訪問的前兩天,河南省洛陽市牡丹公園門前,一位中年婦女居然赤身裸體站在一輛法院的車上,面對著現場黑壓壓的人群大聲喊冤。
原來,這位婦女名叫孫愛雲,她的弟弟被洛陽市委書記的侄子砍死,對方欲3萬元私了未遂。為此事她上訪了20年,不但毫無結果,自己還被當地政府多次關進黑監獄,甚至被汙蔑為精神病。最後,絕望的她被迫只得採用裸體鳴冤這種極端方式來引起社會的關注。
令人唏噓的是,在「改革開放取得重大成果」、「人權取得巨大進步」的今日中國,當眾裸體鳴冤的女子遠不止孫愛雲一人,如此難過的事近年來其實一直在上演。
遠的不提,就說近兩年吧:
2011年11月14號上午,一位赤身裸體的年輕女子身上只披了塊寫有「十年冤案」的白布,站在貴州省高級法院門前當街喊冤。寒冷的天氣凍得她嘴唇發青、臉發紫、身體發紅,但她仍不停地跟圍觀的群眾訴說著自己的冤情。
2012年3月5日,正當「兩會」召開期間,年輕的女大學生李甯隻身來到天安門廣場,在寒風中,扒掉衣服,裸跪在紀念碑與人民大會堂之間,她用一個女孩兒最後的尊嚴,為生她、養她、給了她生命的母親拚死鳴冤。
事後,她當眾訴說這段經歷時,淚流滿面、泣不成聲:「我實在是一點辦法也沒有了,實在是……實在是一點辦法也沒有了啊!」
有人指責這些當眾裸體鳴冤的女子「不知羞恥」、「有損中國形象」。這話說得貌似有理,其實卻不靠譜。按照中國自古以來的道德觀念,當眾裸體無疑是一件恥辱的事,尤其是女性當眾裸體,更是奇恥大辱,不過,這種論斷只有在一個正常的社會裡才能成立。
那麼什麼是正常的社會呢?它至少應該具有2個特點:一個是政府具有基本的糾錯能力,另一個是法律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權利和尊嚴。以這個標準來衡量,當下的中國恰恰是一個極不正常的社會。毫不誇張地說,中國政府的能力不弱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只可惜這種能力沒體現在糾錯上,而體現在製造冤假錯案上。至於中國的法律,正如胡佳先生所說,主要是為2個方面服務的:一是為政府利益、為黨的利益服務,如一些政治案件、異議人士案件等,案件的決定,由政法委拍板;二是為各級官員及利益集團服務,只要有權、錢交易,法官就可以枉法裁判。
試想,如果中國政府具有起碼的糾錯能力,如果中國的法律能夠幫助蒙冤的民眾主持公道、伸張正義,怎麼會有那麼多的百姓鋌而走險,被迫以跳樓、自焚等極端方式吸引社會的關注呢?一個正常的女子又怎麼可能赤身露體當眾鳴冤呢?顯然,只有在國家喪失糾錯能力、法律形同虛設、解決冤屈的所有正常管道都被堵死之後,才會發生這類悲劇,才會有人被迫犧牲自己的尊嚴,當眾裸體鳴冤的極端手段。也就是說,不到走投無路被逼無奈的地步,沒有人會出此下策。而把人們逼到這一步的不正是政府的無良、法律的不公嗎?
由此來看,應該感到恥辱的究竟是裸體鳴冤的女子,還是逼迫她們不得不走上這條路的中國政府和中國法律,還不清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