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健檢未備查 雇主將罰30萬

【記者江禹嬋/台北報導】

為保障外勞健康權益,台北市勞動局表示,雇主聘僱外勞時,除了不可讓外勞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也應按期讓外勞接受健康檢查,收到醫院核發的健康檢查報告15天內,必須函報衛生局,若違反規定者,最高將可處30萬元罰鍰。

台北市勞動局提到,勞動局根據去年度統計指出,雇主未遵守上述規定而違反就業服務法遭裁處者,共計有23件,由於為外勞辦理健檢及報備都是事關外勞身體健康及國內防疫事宜,呼籲雇主不可忽略。

有部分雇主因為疏忽,而違反就業服務法。勞動局舉例,一名印尼籍外勞受僱來台照顧行動不便的老奶奶,經過6個月後,雇主依規定帶她去醫院接受入境6個月應進行的健康檢查,不過雇主卻一時疏忽,未將收到的健檢報告在15日內送(寄)所在地的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因此,雇主恐將被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長李進欽提醒,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雇主所聘用的家庭看護工在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的前後30天內,雇主都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檢,並在規定時間內送交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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