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表]不法境外器官移植 專家:應加強立法遏止
國際人權專家發言重點
人名 | 重點摘要 |
麥塔斯 | 1.台灣政府及國會應勸民眾不要前往縱容器官交易及非法摘取器官的國家做器官移植。 |
2.立法或修法禁止成為跨國界、強摘器官罪行共犯及使用死刑犯器官。 | |
3.設法提高台灣器官捐贈意願,為人體器官移植建立自給自足器官來源。 | |
4. 參酌各國相關器官移植法律,制定包括跨國司法管轄。 | |
5.告知民眾強摘器官是違反國際法、道德、國內法及醫學倫理行為。 | |
6.加強宣導跨國器官買賣及器官仲介禁令。 | |
7.國際社會採取行動設法矯正器官移植問題,而法輪功學員嚴重受迫害則是最大動力。 | |
阿邁德 | 1.加強教育宣導。 |
2.發掘潛在器官捐贈者。 | |
3.發展器官自給自足以及立法。 | |
拉維 | 1.禁止器官交易、仲介。 |
2.限制境外活體器官移植、限制屍體器官出入境。 | |
3.國家及保險公司不再補貼任何牽涉器官買賣及非法取得器官的境外移植。 | |
4.考量死刑犯捐贈器官可能缺乏自主性,反對死刑犯捐贈器官。 | |
朱婉琪 | 1.人體器官不是貨品,不管市場是否透明化,都不能拿器官來買賣。 |
2.伊斯坦堡宣言是要窮人免於被迫害。 | |
3.器官交易合法化等於變相鼓勵窮人販賣器官,讓富人把器官當成貨品。 | |
徐建超 | 1.器官移植能挽救人的生命,但被用來牟取暴利甚至成為殺人工具。 |
2.若民眾不參與,非法器官移植就不會發生。 | |
3.中國大陸大部分器官來自法輪功學員,社會、醫界、法界應一起阻止迫害,停止人權的侵犯。 |
資料來源:台灣國際器官移植關懷協會、台灣醫界聯盟基金會 記者徐翠玲/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