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港局修正「非本國籍遊艇來台審核原則」 中資遊艇禁申請
為因應非本國籍遊艇申請來台的實務需求,交通部航港局日前公告修正「非本國籍遊艇申請來台特許期限審核原則」。其中第二項不適用範圍,除了大陸籍、由大陸地區直航的遊艇外,增列「陸資所屬遊艇」,也就是說3者一律禁止申請來台,違者最高可罰30萬元。
航港局表示,為了讓審查非本國籍遊艇來台特許申請文件及核定特許期限時有一致作法,因此修正該審核原則。此次修正重點包含,明列申請應備文件、明確期限計算方式,並特別明列專案許可事由及佐證文件,且遊艇若有維修或正辦理船籍轉入我國籍等情形者,可申請專案展延。
而根據修正內容顯示,第二項的不適用範圍,除了原本的「大陸籍遊艇」、「由大陸地區直航的遊艇」以外,特別增列「陸資所屬遊艇」;換言之,前述3者均禁止申請來台,自11月4日公告起生效。
而在申請文件中,申請人應提供遊艇所有人、船長或駕駛身分證明文件、遊艇證書或船舶國籍證書、駕駛遊艇能力證明文件或操作人員適任證書、乘員名單、航行計畫、其他證明文件。
航港局強調,該「審查原則」是依照《船舶法》第8條「非中華民國船舶,除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外,不得在中華民國政府公告為國際商港以外之其他港灣口岸停泊」規定辦理,違反者依同法第89條第1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遊艇駕駛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立即離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