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 應檢附非贓車查證報告
基隆關表示,近期發現部分業者報運出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時,因未檢附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下稱保三總隊)或所屬大隊核發的非贓車查證報告(下稱查證報告),致貨物通關延宕。為維護出口業者通關權益,該關提醒,出口此類貨品前,應先取得查證報告,再向海關辦理報關出口。
基隆關說明,依據「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下稱查證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11點規定,應辦理查證的貨品包括已領牌照的車輛、中古車輛及引擎,以及仍堪使用的廢棄車輛及引擎,涵蓋稅則第8703、8704節的舊汽車、第8711節的舊機車,以及第8407、8408節的舊引擎等共99項貨品。業者輸出上述貨品時,應檢附保三總隊或所屬大隊核發的查證報告,始得向海關報關出口。
基隆關進一步提醒,出口舊機動車輛及引擎時,業者除應檢附查證報告外,並應於出口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申請文件審查(即C2通關方式),以利貨物順利通關。如有查證作業要點執行相關問題,可洽保三總隊;如有出口通關疑問,則可洽基隆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