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貞秀除籍未滿10年 不符參選資格

前民眾黨不分區立委、竹北市長參選人李貞秀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前民眾黨不分區立委、竹北市長參選人李貞秀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戴德蔓/台北報導】

前民眾黨立委、竹北市長參選人李貞秀以無黨籍登記參選,新竹縣選委會10月7日認定,她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至今未滿10年,不符合參選資格,不予登記。李貞秀對此表達強烈遺憾,質疑選委會認定「完全違背事實」,並表態將循「王金平模式」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全力保住參選資格。

新竹縣選委會7日召開委員會議,審定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參選資格。32名鄉鎮市長參選人中,李貞秀是唯一遭認定資格不符者。

選委會說明,李貞秀原為中國大陸人民,依《兩岸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陸委會今年4月16日函釋,「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應指中國大陸人民經許可在台定居設籍,並依規定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給主管機關後屆滿10年,起算點為當事人向主管機關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日。

依此標準,原為中國大陸人民若要參加本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須在2016年11月28日以前、包含當日,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新竹縣選委會指出,李貞秀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的期間未滿10年,因此「候選人資格不符規定,應不予登記」。

中選會主委游盈隆7日受訪表示,新竹縣選委會是依據陸委會今年4月16日函釋進行審查;過去以在台設籍滿10年作為認定標準,今年則依函釋,從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之日起算,李貞秀因未滿10年,因此未通過資格審查。

至於其他原為中國大陸人民的參選人是否也可能面臨相同問題,游盈隆表示,目前還不完全清楚;縣市長及縣市議員參選資格由中選會複審,預計10月16日完成最後審定後一併公布。

李貞秀則主張,她早在1999年已依法獲准定居並完成戶籍登記,質疑如今改以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日期起算10年,改變既有戶籍登記的法律效果。

對於資格遭否決,李貞秀表達強烈遺憾,認為選委會決議「完全違背事實」。她強調,參選竹北市長是自己一直以來的心願,與過去不分區立委資格爭議不同,因此將循「王金平模式」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全力保住參選資格,希望最終「交給竹北市民親自做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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