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閃兵 內政部擬修替代役停役標準
為杜絕閃兵,內政部擬修「替代役傷病停役標準」,增訂役男申請停役,應提供傷病就醫治療的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增訂運動功能的判定依據、修正「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表」及「重要關節停役檢定標準表」,草案預告至今年10月8日。
內政部日前預告「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包括五項,一、增訂運動功能的判定依據;二、修正「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表」、「重要關節停役檢定標準表」等;三、增訂役男申請停役,應提供傷病就醫治療的相關佐證資料,以提高傷病停役審核正確性。
四、定明役男檢具效期內的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核定停役。有疑義者,送指定複檢醫院複檢;五、增訂本標準所引用「以上」、「以下」之計算方式。
修正條文規定,替代役役男申請傷病停役,須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符合病症專科別的診斷證明書,並提供病歷、檢查報告、病理報告、手術紀錄、病灶相片、心理衡鑑報告、影像檔案或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向服勤單位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