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資源回收站站長身家7億 欠稅不繳遭管收
51年次住在桃園區之胡姓男子,因曾擔任某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其中一站之站長,卻於民國95至96年間,漏報該二年間來自該合作社之鉅額營利所得及其他所得,共計新臺幣(下同)3千7百餘萬元,遭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下稱移送機關)於民國103年核課補徵所得稅、及民國104年裁處所得稅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2,371萬餘元。
因胡男多年來只清償4萬餘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下稱桃園分署)於昨日(16日)通知胡男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定有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之管收事由,訊問後依法暫予留置,並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聲請管收,裁定獲准。
胡男於民國95年至96年間曾任某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其中一站之站長,明知該合作社應按實際交易之社員資料申報一時貿易所得,不得利用人頭攤提所得,竟於擔任站長期間,與數名同夥共同利用該合作社電腦會計系統,將發票明細金額隨機拆解成發票回收金額5萬元以下,在一時貿易申報表上虛偽記載賣方資料,並向稅捐機關申報所得稅,以此方式利用人頭社員攤提一時貿易所得,胡男並實質支配該合作社之所得。
後遭移送機關發現上情,而於民國103年核課補徵所得稅、及民國104年裁處所得稅罰鍰共計2,371萬餘元,因胡男逾期均未繳納,於民國106年起陸續移送桃園分署執行。經行政執行官深入追查發現,胡男自民國96年後至105年間,多次出賣自己名下桃園區及蘆竹區之多筆不動產,且賣價流向不明;又調查其名下各銀行帳戶,發現其有來路不明之所得匯入後,部分以現金提領後流向不明,部分多次匯款給名義上為其妻擔任負責人,實則由胡男自己擔任實質負責人之拓0公司之後,再用現金提領,隱匿處分財產總金額約新台幣7億元。
不料胡男卻在桃園分署訊問時,向執行人員堅稱,來路不明之所得匯入都是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買賣運銷款,是要發給社員的款項,雖然合作社有自己的帳戶,但是如果正常匯入合作社帳戶,各站長再去合作社戶頭領錢「這樣看起來很奇怪」,因此不得已只好先匯到他個人帳戶再領出;又表示其只是在妻子開的拓0公司打雜,從公司領這麼多現金都是奉妻子的指示領的,絕對不是占為己有。因胡男完全無法提出有任何一位社員曾如他所說受領款項,又屢次拒不誠實交代現金流向。
行政執行官據此認定胡男多次出賣名下數筆不動產,又顯然自行用提領現金方式,或先利用拓0公司帳戶存入金錢後再現金領出作為隱匿處分財產之手段,故於民國115年9月16日以「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有隱匿或處分應供強制執行財產」等情事,依法向桃園地院聲請管收,經法官審理,認符合予以管收之要件,且有管收之必要,當庭裁定准予管收。
桃園分署再次呼籲,如義務人有履行能力而故不履行,或有隱匿處分財產情事,將嚴格執法,絕不寬貸,提醒義務人勿心存僥倖,以免遭拘提、管收,得不償失。










